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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知识小课堂:第三篇(附件ppt)

2025年06月26日 10:45  点击:[]

专利法全景解读・第四编:全链条闭环保障,让创新保护落地生根

作为专利法体系的收官之作,第四编以 “全链条覆盖、全场景适配” 为核心,整合了专利实施运用、侵权判定抗辩、纠纷解决责任、刑责衔接机制及信息公共服务五大核心模块。从专利资产的价值变现到侵权行为的精准追责,从风险防范的前端赋能到纠纷解决的后端保障,第四编构建了一套 “运用 - 保护 - 追责 - 服务” 的闭环规则体系,为创新主体提供了从专利落地到权益维护的全流程法律指引,让专利制度真正贯穿创新实践的每一个关键环节。

一、专利实施与运用:让专利从 “权利凭证” 变为 “价值资产”

专利的生命力在于运用。第四编进一步细化了专利实施的多元路径与合规要求,推动专利从技术成果转化为市场价值,实现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资本化。

(一)专利权的核心逻辑:禁止权与实施权的双重维度

专利权的本质是 “排他禁止权”,核心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而非赋予专利权人绝对的自用自由权。而实施权则是专利价值实现的关键,通过自主实施、许可他人使用、转让所有权、质押融资等多种路径,让专利从 “纸面权利” 转化为可落地、可变现的资产,这也是专利资产运营的核心逻辑。

(二)关键运营制度:开放许可与质押融资

开放许可制度:这是促进技术扩散的重要政策工具。专利权人可自愿声明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明确使用费标准与支付方式,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后生效,且声明一旦公告不得撤销。被许可人只需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履行付费义务,即可获得普通实施权;而专利权人后续仅可再发放普通许可,不得作出独占或排他许可,以此降低技术交易成本,推动技术成果普及。

专利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价值化的核心途径。企业需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登记时生效。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擅自许可或转让该专利。金融机构通常采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重点关注专利的法律稳定性、剩余保护期及可验证现金流,企业需提前准备相关证明文件提升质押成功率。

(三)专利转让与许可的合规要点

专利转让:需遵循 “订立书面合同→办理登记→涉外审批(如适用)” 的流程。转让自登记时生效;若向外国人转让,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禁止出口技术的,还需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联合批准,避免程序瑕疵导致转让无效。

许可合同备案:备案并非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但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关键效力,直接影响后续专利质押、转让及侵权赔偿的计算。企业需建立许可台账与期限监控机制,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完成备案,避免因未备案丧失相关权益。

二、侵权判定与抗辩:精准界定权利边界,规范维权与抗辩路径

侵权判定是专利维权的核心环节,第四编明确了判定标准、抗辩事由,既为权利人提供了清晰的维权依据,也为被诉侵权人提供了合法的抗辩路径,确保裁判的公平公正。

(一)侵权判定的核心步骤:界定保护范围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需严格遵循 “技术特征对应” 原则,功能性限定必须结合说明书解读,避免保护范围不当扩张;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辅助解释,判定需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聚焦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

(二)核心判定规则与抗辩事由

全面覆盖原则:这是字面侵权的判定基石。被诉技术方案必须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缺一不可;若被诉方案的技术特征完全涵盖权利要求特征,则构成字面侵权。

等同侵权规则:为防止侵权人通过非实质性改动规避责任,等同侵权需满足 “三重测试”—— 被诉技术采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方可认定为等同侵权。

禁止反悔原则:体现了诚信原则,专利权人在授权或无效程序中,为克服新颖性、创造性缺陷或解决权利要求不支持问题,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或限制性陈述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侵权诉讼中不得重新纳入保护范围,避免 “两头得利”。

现有技术 / 设计抗辩:被诉侵权人若能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 / 设计,且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不得组合多篇对比文件),则不构成侵权,法院可直接认定,无需等待专利无效宣告决定。

三、纠纷解决与责任:多元路径并行,强化侵权追责力度

第四编构建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尤其是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大幅提高了侵权成本,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全面的救济。

(一)纠纷解决双轨制:行政与司法的互补

行政处理:优势在于程序简便、周期短、成本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但无权判定损害赔偿,适合快速制止侵权行为;

司法诉讼:可同时主张停止侵权与损害赔偿,救济更为全面,但程序相对复杂、周期较长,适合需要彻底解决纠纷、弥补损失的场景。

当事人可根据侵权规模、证据情况选择最优路径,实现行政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诉讼关键规则:管辖、保全与并行程序

管辖规则:一审专利侵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指定的中院及基层法院管辖,地域管辖以侵权行为地(含销售地、使用地)或被告住所地为准;技术类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由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贸港等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确保裁判标准一致。

行为保全:作为快速制止侵权的 “紧急刹车”,权利人可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法院需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需提供担保。申请需满足权利稳定、侵权紧迫、损害难以弥补、平衡公共利益四大条件,有效防止侵权损失扩大。

无效与侵权并行:被告常在侵权诉讼答辩期内提起专利无效宣告并申请诉讼中止,法院可参考无效阶段的修改历史解释权利要求,根据专利稳定性判断是否恢复审理。权利人需制定 “无效 + 侵权” 综合策略,提前准备检索报告、专家意见等,避免因程序拖延丧失市场份额。

(三)损害赔偿:从补偿到惩罚的升级

损害赔偿计算遵循 “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倍数→法定赔偿” 的递进路径,无法通过前三种方式确定时,适用 1 万 - 100 万元的法定赔偿。针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适用 1-5 倍的惩罚性赔偿,“故意” 包括重复侵权、明知专利有效仍实施、收到警告函后继续侵权等;“情节严重” 则涵盖侵权时间长、范围广、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情形。权利人需保留研发成本、销售数据、许可合同等证据,构建损失计算模型,最大化赔偿主张。

四、刑责与衔接机制:划定法律红线,构建多元追责体系

对于情节严重的专利违法行为,第四编明确了刑事追责规则,并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形成 “民事 - 行政 - 刑事” 的阶梯式责任体系,强化对专利侵权行为的震慑力。

(一)假冒专利罪的刑事追责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是指在产品或宣传中标注他人专利号、伪造专利证书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包括单位与自然人,主观需为故意。“情节严重” 的立案标准包括:非法经营数额 2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或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二)单位犯罪与双罚制

单位实施假冒专利罪的,实行 “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项目经办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强化单位的合规管理责任。

(三)衔接与跨境维权

两法衔接:行政机关查处假冒专利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的需在 24 小时内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 3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避免 “以罚代刑”,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证据转化。

跨境专利犯罪:针对跨境电商背景下的链条化、国际化侵权行为,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利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扣留涉嫌假冒专利货物;同时需关注美国 337 调查、欧盟边境执法与我国刑事程序的协调,防范证据冲突。

(四)商业秘密与专利的交叉保护

员工擅自将单位未公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导致技术信息公开的,既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也会使原商业秘密因公开丧失保护。实践中,产学研合作需通过保密协议、分段披露技术、控制专利申请时机等方式,防止技术成果被抢先申请,避免权利重叠与维权困境。

五、信息运用与公共服务:赋能创新决策,防范前端风险

专利信息是创新的 “情报宝库”,第四编强调专利信息的运用与公共服务,帮助创新主体从前端规避风险、提升研发效率,实现 “预防优于救济”。

(一)专利导航与专利地图:可视化决策工具

专利导航:通过数据挖掘、技术聚类与市场价值评估,分析产业发展趋势、绘制竞争格局、识别技术路线、预警潜在风险,为研发立项、规避设计、并购重组等决策提供支撑,让研发活动更具针对性。

专利地图:以可视化方式呈现技术热点、空白点与竞争对手布局,包括权利要求地图(分析保护范围)、引证地图(追踪技术演进)、功效矩阵(识别技术空白)、地理分布图(洞察全球布局),帮助企业精准把握市场竞争态势。

(二)FTO 调查与风险排查

FTO(自由实施)调查是防范侵权风险的核心手段,需覆盖三个关键节点:

产品上市前:开展全面 FTO 调查,覆盖目标销售国专利,形成高、中、低三级风险清单,提前调整技术方案;

展会 / 投标前:针对性排查高风险专利,避免现场遭遇侵权投诉;

供应链审查:核查供应商技术来源,防止侵权风险通过供应链传导至自身。

(三)专利数据开放与再利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季度发布全量专利数据,支持批量下载与 API 调用,数据涵盖专利法律状态、引用关系、全文文本及图像,为科研创新、算法开发提供开源基础。但需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向第三方收费再分发原始数据,确保数据合规运用。

结语:以闭环规则护航创新,让专利制度真正 “活起来”

专利法第四编通过整合实施运用、侵权判定、纠纷解决、刑事追责与信息服务五大模块,构建了一套覆盖专利全生命周期的闭环规则体系。它不仅回应了创新主体在专利变现、权益保护、风险防范中的实际需求,更通过惩罚性赔偿、刑事追责等制度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震慑,通过专利导航、FTO 调查等工具赋能前端创新。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时代,第四编的规则落地将进一步激活专利资产价值、净化市场竞争环境、降低创新风险成本,让专利制度真正成为创新主体的 “定心丸”、市场竞争的 “公平秤”,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法治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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