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主体:明确权利归属,保障创作权益
著作权的主体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核心,明确谁享有著作权、不同情形下权利如何归属,是维护创作秩序、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从一般创作者到特殊作品的权利主体,再到专门的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主体体系涵盖多元情形,且有清晰的规则界定。
一、著作权的一般主体
著作权的一般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 非法人组织两类核心情形:
自然人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为作者,著作权通常归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除外)。这里的 “创作” 特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仅从事组织、协调等辅助工作不视为创作。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即被认定为作者,依法享有相应著作权。
视为作者的法人 / 非法人组织: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且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该组织视为作者。同样,无相反证明时,作品上署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为作者,享有完整著作权。
从权利取得方式来看,主体可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原始主体是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必是实际创作主体);继受主体则通过继承、受遗赠、合同转让等法定或约定方式,从原始主体处获得著作权,通常仅享有著作财产权,不涉及著作人身权。
二、特殊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
针对合作创作、职务创作等特殊场景,著作权归属有专门规定,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合作作品:由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未参与创作的人不得成为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需各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且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专有许可、出质外的其他权利,收益需合理分配;可分割使用的部分,作者对各自创作内容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作品整体著作权。
职务作品:一般情形下,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 2 年内,作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特殊情形(如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且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报社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等)中,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及约定奖励,其他著作权归单位。软件职务作品若符合 “针对本职工作指定目标开发、主要使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且由单位担责” 等情形,著作权同样归单位。
视听作品: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归制作者,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及合同约定的报酬;其他视听作品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制作者,作者保留署名权和报酬权。其中,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部分,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归受托人。受托人享有著作权时,委托人在约定范围内有权使用;无约定范围的,可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
汇编作品与演绎作品:汇编作品(对作品片段、数据等进行独创性选择、编排形成的成果)的著作权归汇编人,但行使权利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即使未经授权汇编构成侵权,汇编人仍对自身汇编成果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生的新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人,使用演绎作品需同时获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其他特殊情形: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非法人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可向执笔人支付报酬;自传体作品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归特定人物,执笔人或整理人可获适当报酬;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权利。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为权利人提供集中维权、权利管理服务的非营利法人,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登记设立,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一)设立条件
发起权利人不少于 50 人;
业务范围不与已登记的集体管理组织交叉重合;
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利益;
具备章程及使用费收取、转付办法草案,经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批准后,30 日内到民政部门完成登记。
(二)机构与运行规则
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行使制定章程、确定使用费标准、选举理事等职权,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定;
依与权利人的合同开展活动,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入会;与使用者订立非专有许可合同,不得无故拒绝合理条件,使用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裁决或提起诉讼;
需定期公开使用费收取、转付及管理费提取等信息,建立权利查询系统,接受主管部门监督,并为权利人提供财务材料查阅便利。
(三)法律责任
若出现未备案境外协议、未建立权利查询系统、拒绝订立许可合同、超额提取管理费等情形,需限期改正;若从事营利经营、擅自设立组织或开展业务,将被取缔并追责,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范围管理的,责令改正,相关许可合同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需承担民事责任。
清晰的著作权主体规则与完善的集体管理机制,既明确了不同场景下的权利归属,又为权利人提供了多元维权与权利管理渠道,为创作活动提供了稳定的法治预期,推动文化与科技领域的创新活力持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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